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严格遵守各种质量控制制度。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及电子实训大纲,对确需更改者,应提交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主要由任课教师、实验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指导,至少指导所授课程一个班的课程实验。
第五条 实验课表和实训课表一经排定,应严格按照课表执行,教学督导按照课表对实验课进行督察。如确需修改课表,因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准备教师、员工必须按时上下课,严禁迟到、脱岗、早退、提前下课。
第七条 训练员工或实验员工必须事先对训练或实验内容进行预习,指导教师上课前进行抽查,对未预习的员工,应终止其训练或实验。预习后再补做实验或训练。
第八条 准备教师实验期间必须在实验现场协助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原则上同一准备教师不得同时开设两个实验,确需同时开设两个实验时,准备教师应在两个实验现场不断巡视。
第九条 员工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实验或训练,按时提交实验或训练报告,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员工实验或训练报告,并准确评分。
第十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质量,进行教学研讨,总结先进经验,探讨存在问题,努力提高实验教学和电子实训质量。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77779193永利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