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定义:
1.凡单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所有单件仪器设备。
2.整套仪器设备总值超过或达到10万元人民币的成套仪器设备。
3.某些金额达不到10万元的但属特殊或稀缺的仪器设备。
4.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克服贪大求洋和“小而全”“小而不全”的做法,严禁重复购置,坚持资源共享,坚持“专管共用”,为全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使其效能真正发挥出来。
第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的单位首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交设备处审核,并由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交主管领导审批,由设备处采购,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验收的全过程。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采购,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要任务和购置理由;
2.选型依据及与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
3.能源供给;
4.仪器设备安装条件(包括房屋、水电、气等),配套条件是否具备;
5.购置后承担的工作量,预计技术、经济效益;
6.技术力量及实验条件;
7.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维持经费是否落实;
8.国内外在用的同类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应相对集中管理,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后方准独立操作使用。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专管人员有权拒绝使用。非专管教师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完毕应与专管人员同时验机签字。
专管技术人员要全力钻研技术、提高业务水平,坚持工作岗位。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仪器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七条 使用单位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并要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每次使用必须认真填写记录。若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事故,要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所有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卸更不能带病运转,否则,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是:
1.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2.承担的科研项目:A、国家级项目数;B、省级项目数C、单位级项目数。
3.科研成果效益:A、国家级成果数;B、省级成果数;C单位级成果数;D、国际刊物发表演论文数;E、国内刊物发表论文数。
4.培养人才数:A、博士类及副教授以上教师;B、硕士类及讲师以下教师;C、本科生;D、其他人员。
5.功能利用率;即利用功能数与原功能数之比。
6.安全操作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投资效益,在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技服务,面向社会。
第三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十条 因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执行学校规定,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或员工,均按照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所属单位要尽快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并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根据事故情节和认识态度,按原价作为赔偿依据,赔偿标准如下:
1.单价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由学院(系)负责处理,赔偿金额不低于5%;
2.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0%;
3.公私两用物品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每年10%折价的基础上赔偿50%;
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复费。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金额;
5.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6.以上折旧后的余值最低为原值的20%,特殊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用于仪器设备的再购置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77779193永利负责解释。